(2016)豫0526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臧聚金申请执行刘文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聚金,刘文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臧聚金,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欢,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臧聚金与刘文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滑八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文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臧聚金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臧聚金与被执行人刘文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臧聚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八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换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