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涿州市。2016年1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零时许,在涿州市义和庄乡闫庄村村委会门口,因任某向被告人张伟索要欠款,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伟用菜刀将任某头部砍伤,又用铁管将任某右手打伤。经鉴定,任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认为被告人张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零时许,在涿州市义和庄乡闫庄村村委会门口,因任某向被告人张伟索要欠款,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伟用菜刀将任某头部砍伤,又用铁管将任某右手打伤。经鉴定,任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第二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结论为任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伟于2016年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6年2月26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任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况。2、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其欠任某钱,2016年1月18日下午,任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要钱,晚上10点多其给闫庄村村主任闫某打电话,让他帮着跟任某说说欠款明天给行不行。大概晚上11点多的时候,其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了闫庄村,让出租车在门口等着,其进去找闫某和任某。进屋后任某对其进行辱骂叫其还钱,其说现在没有,任某就叫其出去,其出了大门以后,任某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根铁棍子,上来就打了其左胳膊一棍子,接着打了其的头部和左腿,其把铁棍子抢了过来,举起铁棍子从上到下打向任某,任某不知道从哪里又找来一根铁棍和其对打,其转身去出租车上拿了一把家里的菜刀,砍了任某头部一刀,砍完以后就坐车跑了。当时其的铲车司机马某也在场。其砍任某的菜刀是从家里拿的,其怕任某打其,拿来防身用的。其对任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张伟在不同样式的刀具中辨认出其砍伤任某时所用的菜刀。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张伟欠其钱,一直不还,2016年1月18日其因为急用钱又找张伟要钱,张伟说在找钱,等晚上再说。到了晚上其去涿州市义和庄镇闫庄村村主任那商量买土的事,到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张伟给其打电话,嘴里还骂骂咧咧的,晚上11时30分左右,张伟来到闫庄村村委会,推门进来就冲其说吹什么牛啊,村主任闫某就让其二人都出去,其怕引起冲突就走出去了,张伟也出来了,在院子里还骂骂咧咧的,其准备开车门要走,张伟突然跑到其跟前要拽其衣服,其怕吃亏就拿出了干活用的铁管,用铁管打了他肩膀一下,跟张伟一起过来的两个人中的一个就抓着其的手不让其动,张伟从背后抽出一把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其的头部,其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其拿铁管打张伟,张伟拿菜刀砍其,但没真正打到对方。后来张伟坐上来时的出租车走了。跟张伟一起来的那两个人没有动手打架。其的头部受伤了,是张伟用菜刀砍伤的,其的右手食指和中指受伤了,是张伟夺过铁管后用铁管打的。其对自己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晚上其在家睡觉,张伟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到涿州市义和庄镇闫庄大队接他,其没有车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到了闫庄大队门口待了几分钟,其看到从闫庄大队出来两个人,前边是张伟,后边是任某,两个人边走边吵吵,任某走到一辆车边上,张伟和任某就撕扯起来了,其过去拉架,任某打开车的后门拿出一根铁管开始打张伟,其就拉着任某,这时张伟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一把菜刀,用刀砍任某,任某用铁管打张伟,张伟用菜刀把任某头部砍伤了,在打的过程中,张伟的菜刀掉在了地上,张伟将任某手里的铁棍抢了过来,任某又在他车后边拿出了一根铁棍,两个人用铁棍对打起来。其没有参与打架。5、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义和庄镇闫庄村村委会主任,2016年1月18日23时许,任某到闫庄村委会找其商量买土的事,过了一会儿,刁窝乡小营村的张伟来了,张伟因为欠任某的钱,两个人发生了争吵,其就让他们两个出去了。过了一会其才知道张伟用刀将任某给砍伤了。他们在其村村委会门口打的架,其在屋里待着,没在现场。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所使用的菜刀的情况。7、公(涿)鉴(法医)字[2016]0050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住院病历,证实任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第二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结论为任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8、轻伤害案件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条,证实张伟与任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伟一次性赔偿任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万元,已付清,任某对张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张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一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