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后德、吴鑫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后德,吴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陈后德被执行人吴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长煤商初字第002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鑫(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6的存款人民币16814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勇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