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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温江钟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四川奥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江钟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奥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537号原告:温江钟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天乡路1段360号7栋2单元204号。经营者:钟加宽。被告:四川奥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塔山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江钟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奥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江钟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温江钟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萍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小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