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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育甄与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善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育甄,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育甄,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0104-7)。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弄*层。法定代表人:肖善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善龙,男,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陆育甄与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善龙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陆育甄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善龙支付执行款10089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善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善龙尚应支付执行款100892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2489元。经执行查明,虽被执行人肖善龙名下有房地产,但在另案已被抵押、查封。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已依法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或被执行人肖善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