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1367号本院在执行田家庵区刘宏海鲜冻品商行与田家庵区望海阁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4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家庵区望海阁饭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1367号本院在执行田家庵区刘宏海鲜冻品商行与田家庵区望海阁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4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家庵区望海阁饭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