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诉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梨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