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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付宗基与王现胜、李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宗基,王现胜,李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1953号原告刘付宗基,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生,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黄冠夫,男,1955年9月8日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王现胜,男,汉族,1973年4月2日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李兰芬,女,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宗基诉被告王现胜、李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宗基英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宗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宗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付宗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思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蔼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