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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复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翔与丁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丁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复14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翔,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强业,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丁钰,女,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复议申请人王翔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2016)苏01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鼓楼法院查明,丁钰与王翔离婚纠纷一案,该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鼓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丁钰与王翔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王一馨(1998年10月24日生)由原告丁钰负责抚养,被告王翔每月支付王一馨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王一馨所有的教育医疗费用及出国留学费用由丁钰、王翔各半负担,至王一馨大学毕业时止。三、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号新村1幢503室住房归王一馨所有。案件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王翔承担。2015年9月10日,丁钰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万元(所附费用清单的一半)。费用清单载明:1、仙林南外赞助费15万元(该费用为被申请人及王一馨一同前往学校现金交纳,因学校不允许刷卡及在票据上写学生及家长的名字,故交纳时写的王一馨外婆的名字)。2、2014年9月8日购买卡西欧电子词典1880元。3、仙林南外收取一年学费总计82900元。4、高中2015年学费262490元。5、2014年参加新东方托福培训18620元。6、2015年配制塑型镜8800元。7、申请美国高中向美国顾问支付中介费19540.2元。8、王一馨2015年8月5日去美国及12月21日圣诞假期回国的往返机票14329.48元。9、美国签证SEVISFEE1302.68元,签证费1008元。费用合计560870.4元。后王翔提出执行异议称,50万元支出的真实性存疑,15万元赞助费无法确认是否为王一馨上学交纳的赞助费。2015年高中学费262490元无法确定是否为王一馨上学交纳的费用。依据婚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无需提供出国留学和接受托福培训等高额费用。且大额支出,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且在对方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支出。鼓楼法院认为,(2010)鼓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王一馨所有的教育医疗费用及出国留学费用由丁钰、王翔各半负担,至王一馨大学毕业时止。故申请执行人依据实际支出情况,要求被执行人王翔承担一半教育及出国留学费用,并无不当。王翔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2016)苏01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驳回王翔的异议请求。王翔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鼓楼法院(2016)苏01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我方对于50万元执行的数额不认可,即使有些数额是真实发生的,也不应由我方承担。一些大额的支出应当征得我方同意,但是事先没有与我方沟通。我方认为高一没有必要花费这么大笔费用,这是不合理的。鼓楼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2010)鼓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王一馨所有的教育医疗费用及出国留学费用由丁钰、王翔各半负担,至王一馨大学毕业时止。故申请执行人依据实际支出情况,要求被执行人王翔承担一半教育及出国留学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翔的复议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鼓楼法院(2016)苏01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翔复议申请,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魏法永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