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某、呼某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呼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终315号原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无业。2015年2月11日因赌博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呼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呼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苏028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呼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原审被告人呼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璟代理审判员 黄 辛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奇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