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20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巨斗与孙建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斗,孙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0505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斗,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孙建根,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30448号原告张世斗诉被告孙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其他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相关账户已在他案中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祝桥镇邓三村1队(即东孙家宅XXX号,系与他人共有)宅基地房屋已由本院向政府职能部门送达查封等材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证券、房地产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去向。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建根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巨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3044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孙建根归还借款318,000元及利息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巨斗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魏智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