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上诉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终343号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无业。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陕0802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主动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向本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冯骥飞代理审判员 马 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