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廖会芳与谢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会芳,谢代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018号原告:廖会芳,女,汉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谢代菊,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会芳与被告谢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会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廖会芳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