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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廖会芳与谢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会芳,谢代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018号原告:廖会芳,女,汉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谢代菊,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会芳与被告谢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会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廖会芳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