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5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凯黄某,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凯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黄凯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黄凯黄某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驻马店市第一高级中学门前时,与张小超张某某停放在前方的豫Q×××××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黄凯黄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7.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凯黄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凯黄某已赔偿张小超张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张小超张某某对黄凯黄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凯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凯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黄凯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酌予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凯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