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蔺德喜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尚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德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尚志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3188号原告:蔺德喜,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六团镇永兴村王殿臣屯。委托代理人:张春鹏,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尚志支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原告蔺德喜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尚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蔺德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赔偿款2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9日,蔺德喜的哥哥蔺德发在被告处投保主险幸福A04及附加意外保险,合计25万元。2014年5月23日,蔺德发因车祸死亡。被告以原告申请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绝赔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准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尚志支公司准确名称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营销服务部;蔺德发是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延寿营销服务部投保。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蔺德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蔺德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文才审 判 员 孙晓宏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