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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财保26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申请人张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