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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32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道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组织机构代码55661468-1。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道凤,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道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道凤应向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共计54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张道凤所有的位于瓮水广场社区长征街109号1幢140号的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在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张道凤所有的位于瓮水广场社区长征街***号1幢1**号的房产并在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725执2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业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