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涂书武与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书武,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64号申请人涂书武,男,土家族。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森,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涂书武与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白劳仲案字49号裁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案件款5000元,剩余案件款7292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