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秀荣与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荣,张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695号原告于秀荣,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张建春,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荣与被告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秀荣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建春住房公积金2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春住房公积金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莹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