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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秀荣与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荣,张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695号原告于秀荣,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张建春,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荣与被告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秀荣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建春住房公积金2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春住房公积金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莹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