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付江邱某,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柳州市城中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付江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敬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付江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O16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邱付江邱某在柳州市城中区解放南路地王大厦三楼“依陌”网吧,将该网吧收银台旁的两台电脑主机内的“英特尔”酷睿牌CPU两个、“金士顿”牌内存条两条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60元。事后,被告人邱付江邱某将盗窃所得的上述物品拿去销赃,获赃款1300元并已用光。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邱付江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邱付江邱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邱付江邱某因上述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邱付江邱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应德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付江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应某德伟的陈述、证人庄某、龚某、唐某的证言,发票、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邱付江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付江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付江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付江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期羁押的15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兰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静静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