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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炳添与安阳威佳宏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威佳宏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炳添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威佳宏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豫北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魏晓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翔,系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红,系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炳添,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武昌,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俊,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威佳宏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佳宏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炳添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佳宏泽公司上诉称:因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威佳宏泽公司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发布的文章宣传内容与地点均在安阳市文峰区,因此被上诉人苏炳添所诉的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阳市文峰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苏炳添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肖像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被上诉人即本案被侵权人苏炳添的身份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中山市古镇镇,因此中山市古镇镇可认定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中山市古镇镇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威佳宏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