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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葛立东诉于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立东,于泽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474号原告:葛立东,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天武,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泽鹏,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葛立东与被告于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葛立东诉称:2016年5月7日,于泽鹏通过其亲属介绍在葛立东处借款100000元。于泽鹏为其出具借条一枚,于泽鹏在借款人处签名、摁印,担保人王建在担保人处签名、摁印。当日,三人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一份,用于泽鹏所有的汽车作为质押。借款后,因于泽鹏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于泽鹏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认为,葛立东与于泽鹏之间的纠纷因涉及刑事案件,且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葛立东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立东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葛立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