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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谭小豆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刑初50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小豆,男,1986年4月6日出生。2003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4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2月24日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并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涉嫌因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字(2016)第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小豆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小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小豆盗窃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谭小豆窜至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街与解放西路路口交汇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将其放置在双肩背包内的1台苹果6手机盗走,被告人谭小豆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谭小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65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谭小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谭小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小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小豆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小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小豆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谭小豆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小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