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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谷小莉与冯海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小莉,冯海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小莉,女,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海盈,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谷小莉因与被上诉人冯海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小莉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冯海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小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小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上诉人谷小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