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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与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谢敬、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谢敬,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竹边大厦BC裙楼首层21号。负责人:潘利剑。被执行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7栋301室。法定代表人:谢敬。被执行人: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3号。法定代表人:谢敬。被执行人:谢敬,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某号,某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1063号一本大楼568。法定代表人:谢敬。被执行人: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3号。法定代表人:谢敬。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大道TCL陆氏综合楼1栋2楼(B区)。法定代表人:李承斌。被执行人: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C座3单元6楼601。法定代表人:谢敬。被执行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九号。法定代表人:谢敬。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谢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若干元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专利权及机器设备的财产,暂不具备处分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开设的某银行账户款项若干元及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开设的某银行账户款项若干元,共计若干元,扣除执行费若干元,余款若干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雅图数字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谢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分保全财产,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被执行人目前除上述保全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