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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崔晔与徐洪录、李淑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晔,徐洪录,李淑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3091号原告:崔晔,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录,住德惠市。被告:李淑文,住德惠市。原告崔晔与被告徐洪录、李淑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洪录、李淑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徐洪录签订租赁协议一份,被告将德惠市大房身镇一块3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物出租给原告,租赁价格为每年200000元,租期为5年,付款方式为原告先付四年租金,即80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租金500000元打到被告李淑文卡上。2014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徐洪录协商解除了租赁协议,被告徐洪录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同意全额返还原告租金5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前,但被告徐洪录至今未返还租金。因被告李淑文与被告徐洪录是夫妻关系,故应当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徐洪录、李淑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徐洪录签订租赁协议一份,被告徐洪录将德惠市大房身镇一块3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物出租给原告,租赁价格为每年200000元,租期为5年,付款方式为原告先付四年租金,即80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租金500000元打到被告李淑文卡上。2014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徐洪录协商解除了租赁协议,被告徐洪录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同意全额返还原告租金5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前。被告徐洪录至今未返还租金。对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一份、还款协议一份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崔晔租赁被告徐洪录土地及地上物,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该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徐洪录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协议后,应及时返还原告崔晔给付的租金,被告李淑文做为被告徐洪录的配偶,亦应承担连带返还租金之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徐洪录、李淑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返还租金500000元及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洪录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崔晔租金500000元,并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返还租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李淑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租金的返还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返还原告崔晔4400元,由被告徐洪录承担4400元;邮寄费168元,由被告徐洪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