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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凌勇与永川区火山灰夜色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勇,永川区火山灰夜色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421号原告凌勇,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高云平,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川区火山灰夜色餐厅,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豪都佳苑G幢2号。经营者蔡燕平,女,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勇与被告永川区火山灰夜色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凌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人民陪审员 蒋 平人民陪审员 黄世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