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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淑娥与潘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娥,潘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888号原告张淑娥,女,194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学明,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华平,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娥诉被告潘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娥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