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淑娥与潘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娥,潘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888号原告张淑娥,女,194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学明,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华平,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娥诉被告潘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娥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