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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丰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继东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丰力电池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丰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温某某,均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东丰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本院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民审判员  麦焕朝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