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督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金树彪与李玉荣、马长海督促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树彪,李玉荣,马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内2221民督102号申请人金树彪,男,34岁,身份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玉荣,女,40岁,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马长海,男,42岁,蒙古族,牧民。申请人金树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玉荣、马长海给��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3800元,本息共计23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树彪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玉荣、马长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金树彪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800元,本息共计238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苗布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曹宝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