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清云与林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云,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云,女,4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林海,男,3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李清云申请执行林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海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海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中的存款x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5025zzzzz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