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覃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刑初178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石门县壶瓶山卫生院医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7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16年9月8日被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荐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湘J6QR**号小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S303线石门县所街乡麻纳口村路段时,撞到行人覃某甲,造成覃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到交通事故。被害人覃某甲经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覃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积极救治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还乘虚打电话指使甘某某等人调换了自己醉酒的血样。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覃某乙、绕某某、蔡某某、甘某某、谷某某、唐某某、覃某丙、陈某、甘某某、汤某某、李某甲、盛某某、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覃某甲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笔录、血液样品登记笔录、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