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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南全贞、王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南全贞,王朝军,南利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裴会军,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南全贞,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朝军,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南利民,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南全贞、王朝军、南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对被告南全贞、王朝军、南利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