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夏行昊与叶恒、邹鲁萍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行昊,叶恒,邹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夏行昊,男,汉族。被执行人叶恒,男,汉族。被执行人邹鲁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夏行昊与叶恒、邹鲁萍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