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某与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逯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1570号原告:申某,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义,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茂,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逯某,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申某诉被告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女儿逯钰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开始谈恋爱,并于××××年××月份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女儿逯钰淇,由于同居前互相了解太少,导致同居后发现被告脾气生性古怪、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对原告和女儿不管不顾,同居关系难以维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逯某未作答辩。原告申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08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份开始同居生活,未举行结婚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逯钰淇,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6月29日双方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非婚生女孩逯钰淇现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随意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综上所述,原、被告非婚生女孩逯钰淇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申某与被告逯某非婚生女儿逯钰淇由原告申某抚养。二、被告逯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支付孩子当年的抚养费,以后逐年类推,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志刚审 判 员 韩振峰人民陪审员 霍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