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丹、韦锦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韦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丹,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被执行人韦锦林,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武鸣县。本院在执行吴丹与韦锦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查,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韦锦林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江分社账号19×××65的银行存款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韦锦林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江分社账号19×××65的银行存款,冻结方式只进不付,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