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为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法定代表人蒋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芳芳,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刘为军。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为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仪陈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刘为军应给付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65349.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9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刘为军名下有苏K×××××上海帕萨特牌汽车1辆,但未查获车辆实物。此外,未能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虽查得被执行人有汽车1辆,但未查获该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陈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