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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锦荣与被申请人云浮市建程云石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锦荣,云浮市建程云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证保1号申请人:卢锦荣,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香港。委托代理人:谢炳洪,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浮市建程云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健明。申请人卢锦荣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云浮市建程云石工程有限公司自2005年至2016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卢锦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云浮市建程云石工程有限公司自2005年至2016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通过拍照、复印等方法进行复制,提取复印件至本院封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燕红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