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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永学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段俊芬,沈建飞,沈建伟,沈仕金,陈朝英,任文翠,黄学芬,李成德,王永学,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负责人唐烈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钟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正乾,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芬,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沈发云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建飞,男,2000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沈发云长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建伟,男,2005年6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沈发云次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建飞、沈建伟的法定代理人段俊芬,基本身份情况同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仕金,男,1941年9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沈发云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朝英,女,1942年9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沈发云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文翠,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小街村**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学芬,女,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洼箐村**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成德,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勤丰镇高寨村委会高寨村***号。原审被告人王永学,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官房村**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72066。法定代表人王永清,系该中心主任。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学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芬、沈建飞、沈建伟、沈仕金、陈朝英、任文翠、黄学芬、李成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6)云2331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永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由被告人王永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芬、沈建飞、沈建伟、沈仕金、陈朝英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2471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文翠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797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学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27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成德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7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芬、沈建飞、沈建伟、沈仕金、陈朝英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的刑事部分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生效的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由被告人王永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芬、沈建飞、沈建伟、沈仕金、陈朝英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2471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文翠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797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学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27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成德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俊芬、沈建飞、沈建伟、沈仕金、陈朝英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的诉讼请求;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怒雄审判员  夏绍兴审判员  王中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