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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779号原告:徐某甲,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梅,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徐某丙,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