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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玉华,单京美,秦梅生,王秀芬,刘爱杰,邢道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伟君,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崔玉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单京美,女,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秦梅生,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6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刘爱杰,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邢道秀,女,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7139.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颢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