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汉树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9022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汉树,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务工人员,住海南省屯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汉树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美容、代理检察员王冬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汉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的某一天,被告人黎汉树到定安县炮竹厂平和分厂以人民币2000元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75公斤高氯酸钾、45公斤银粉和30公斤碳粉,后拉到屯昌县屯城镇深坡港农场符和山槟榔园内藏放,并私自制造了100包黑火药,后以每包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因该100包黑火药的爆破力不够,陈某某要求被告人黎汉树重新制作黑火药,将原先所购买的黑火药换回。之后,被告人黎汉树将陈某某退回的49.6公斤黑火药埋在符和山槟榔园内,又重新制作100包黑火药,将其中的90包黑火药换给陈某某。2016年3月18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黎汉树和陈某某抓获,并扣押了被告人黎汉树埋藏在符和山槟榔园内的93.9公斤黑火药,以及陈某某所购买的89包共43.11公斤黑火药。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从被告人黎汉树和陈某某处所扣押的黑火药均为烟火药。 对指控被告人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销毁物品清单、复函; 2、证人冯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汉树及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汉树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制造、买卖137.01公斤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汉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汉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的某一天,被告人黎汉树到定安县炮竹厂平和分厂以人民币2000元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得75公斤高氯酸钾、45公斤银粉和30公斤碳粉,后拉到屯昌县屯城镇深坡农场符和山槟榔园内藏放,并私自制造了100包黑火药,后以每包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出卖小部分给客人使用后反映黑火药的爆破力不够,陈某某要求被告人黎汉树重新制作黑火药,以便置换原先所购买的黑火药。之后,被告人黎汉树将陈某某退回的49.6公斤黑火药埋在符和山槟榔园内,重新制作100包黑火药,将其中的90包黑火药换给陈某某。2016年3月18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黎汉树和陈某某抓获,并扣押了被告人黎汉树埋藏在符和山槟榔园内的93.9公斤(千克)黑火药,以及陈某某所购买的存货89包共43.11公斤(千克)黑火药。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从被告人黎汉树和陈某某处所扣押的黑火药均为烟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表; 2、抓获经过; 3、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4、销毁物品清单、复函; 5、证人冯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黎汉树及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鉴定意见; 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证明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汉树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制造、买卖137.01千克烟火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黎汉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带公安民警提取埋掉的烟火药,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汉树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ry4ahpe4k59qerxljb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黄家雄 人民陪审员 郭仁祯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李星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