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黄东、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黄东,钟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847号原告:江西省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4242268。法定代表人:潘柏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江西省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东,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钟华(系被告黄东之妻),女,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东、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黄东、钟华应诉,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黄东、钟华的其他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省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退回给原告江西省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玉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