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6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乃煌与肖小曼、邓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乃煌,肖小曼,邓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民初6962号原告罗乃煌,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郭晓竹、任莉娜,均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小曼,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邓锐林,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罗乃煌诉被告肖小曼、邓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乃煌的委托代理人任莉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小曼、邓锐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乃煌诉称,2014年10月29日,被告肖小曼因生意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写下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在2015年1月29日归还,被告邓锐林为连带担保人。原告以银行转帐加现金方式出借了该笔款项,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确认其已经收到原告出借的人民币15万元。为保证还款,被告还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却未按约定偿还所借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整及利息6万元(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为止,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收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出借借款的事实。3、粤房地他项权证,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事实。4、东莞银行存款账户回单,证明原告通过网银转帐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了部分款项的事实。被告肖小曼、邓锐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到庭。经审查,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相吻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及提供证据的认可;本院确认原告的事实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肖小曼所欠原告借款,已经其所立借据、收据及东莞银行存款账户回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肖小曼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款期满后,被告肖小曼未能如期还款,被告据此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6%的法定最高标准,根据原告的请求,逾期还款利息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肖小曼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为150000元×6%/年÷12月/年×17月=12750元。被告肖小曼的前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邓锐林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邓锐林作为担保人,应由被告邓锐林向原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小曼、邓锐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乃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2750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乃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6020元,由原告罗乃煌负担1354元,被告肖小曼、邓锐林负担4666元。上述诉讼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红奎人民陪审员 赵春瑞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雅仪黎珈瑜附相关主要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