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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先臣与金启林、金玉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臣,金启林,金玉鹏,郝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王先臣,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启林,男,196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金玉鹏,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郝换英,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先臣与被执行人金启林、金玉鹏、郝换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鹤城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向申请执行人王先臣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金启林、金玉鹏、郝换英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先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启林、金玉鹏、郝换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鹤城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先臣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启林、金玉鹏、郝换英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