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长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黄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曹长年,黄岗,陆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阳山路4号。负责人:申家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长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长年、黄岗、陆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审 判 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杭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