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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特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加福,黄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147号申请人李加福。申请人黄仁丽。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加福与黄仁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加福与申请人黄仁丽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8月18日经其它组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李加福与黄仁丽自愿离婚。二、两个孩子(李金洋、李远葵)随母亲黄仁丽生活,在不影响孩子上学、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三、李加福离婚后住的老房子并承担孩子李远葵生活费每年每月贰仟伍佰元整(自2016年8月19日开始付第一个月小孩李远葵的生活费,以后每月19日按时付清李远葵生活费贰仟伍佰元整,一直付到年满18岁为止)。若李加福不能按时交付孩子李远葵的生活费,黄仁丽可直接起诉到法院判决。四、2015年新建房屋三间两层归两个小孩(李金洋、李远葵)所有,协议人双方不准随意出售房屋。五、李加福承担偿还银行伍万元贷款债务。其余的债务由女方黄仁丽承担偿还。六、协议人双方各自承担自己赡养父母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超过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加福与黄仁丽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异议。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