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与梁彪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文水县东旧村鹏鑫三轮车经销部,梁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864号申请人: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013102。被申请人:文水县东旧村鹏鑫三轮车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L5428307X。经营者:赵少鹏,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胡兰镇伯鱼村西长龙巷*号。被申请人梁彪,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水县东旧村鹏鑫三轮车经销部、梁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10000元。申请人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以别克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10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