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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吉德与被告王吉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德,王吉胜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695号原告:高吉德,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吉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高吉德与被告王吉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吉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吉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