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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大关水库管理局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大关水库管理局,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初39号原告临朐县大关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段清,局长。住所:临朐县城新华路**号。第三人娄金明,临朐县沂山镇祝家东沟村898号。上列当事人劳动监察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申请延期审理,故本案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德华审 判 员  李学东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清香 关注公众号“”